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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審查之受理申請日期,近日即將公告
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要點
一、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依牙體技術師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得應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之資格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署申請應考資格審查,經本署審查合格後,得參加牙體技術師特種考試。
三、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並具高中、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者,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署申請應考資格審查,經本署審查合格後,得參加牙體技術生特種考試。
四、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者,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署申請應考資格審查,經本署審查合格後,得參加牙體技術生特種考試。
五、 本要點所稱從事牙體技術業務,係指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製作、修理或加工業務。
六、 本要點所稱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七、 本要點所稱具高中、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高級職業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中、高級職業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八、 申請應考資格審查,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畢業證書影本。
(三) 醫療機構、鑲牙所、牙體技術所或其他實際從事牙體技術業務之服務機構,出具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服務證明文件。
(四) 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申請者,應出具下列各目之一之團體審查認定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1. 「牙體技術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九十八年四月十日發布前,全國性且設立滿三年之牙體技術學會、學會或公會檢具章程及曾辦理之相關教育課程,經本署審核通過者。
2. 「牙體技術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發布後,符合該辦法第十條規定之團體。
本署依審查之必要,得指定申請人檢具其他足資證明有實際從事牙體技術業務之證明文件。
九、 應考資格審查之受理申請日期,由本署另行公告。
十、 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資格者,由本署發給審查合格證明,作為報名參加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之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