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牙體技術師法 明定業務範圍 | ||
中央社╱中央社 2008-05-22 13:53 |
(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衛環及勞工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牙體技術師法草案」,為因應國內生活水準提高,牙醫醫療用的牙冠等製作、修理或加工的牙體技術服務日益重要,因此將執業人員納入管理,規範業務及責任範圍。 衛環及勞工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的「牙體技術師法草案」,全案共六十一條。立法說明指出,草案將牙體技術執業人員納入管理,並對業務及責任有所規範,以強化牙體製作技術,提升服務品質。 衛生署副署長陳再晉表示,目前國內牙體技術養成人數,畢業生已經有一千六百多人,在校生則為八百多人。這些人實務上已經都在從事牙體技術工作,只是沒有法源給予實至名歸的名稱,也沒有法源依據開設牙體技術所來立案管理,因此才提案立法。 草案明定,中華民國國民經牙體技術師考試及格,依法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者,可以擔任牙體技術師,而業務範圍是指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的牙冠、牙橋等製作、修理或加工業務。 草案規定,牙體技術師執行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的書面文件為之。但牙醫師及鑲牙生在執行業務所需時,可以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草案也規定,牙體技術師及牙體技術生的應考資格,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可應考牙體技術師;公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牙體技術科系畢業,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可應考牙體技術生。 在罰則部分,草案規定,若違反規定,不具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資格而執行相關業務,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此法公佈施行前,已經從事牙體技術者,草案規定,執行業務滿三年以上,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可以參加牙體技術師特種考試,具有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可以參加牙體技術生特種考試。此兩項特種考試,在法公布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